eterm官网-海南航空国内业务通告浏览数:143次
海航集团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业务通告 主送:各营业部 发件方:海航市场营销部收益管理中心运价管理室 签发人:胡宏权 经办人:王珊 联系电话:0898-66739211 页数:3 抄送:海航财务部、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 □请到取 □请回复 □请签收 □请上市场销售网查阅 □急件
关于下发海航、大新华航空国内航班同日期同航班自愿变更操作规定的通知
根据现行国内客运业务执行情况,考虑旅客更好的体验我司五星航空的优质服务品质,特对现行国内航班同日期同航班升舱操作规定规范如下: 同日期同航班自愿变更定义:旅客购票后,提出自愿变更客票时,客票的日期、航班均相同,只是舱位或票价发生变化。 如:29日HU7281航班E舱,变更为29日HU7281航班C舱;或29日HU7281航班U舱,变更为29日HU7281航班Y舱;或29日HU7281航班K舱,变更为29日HU7281航班Y舱。 二、同日期同航班自愿变更规则: ⑴ 从高等级舱位改为低等级舱位或高票价变更至低票价,按自愿退票办理,重新购票。 ⑵ 从低等级舱位改为高等级舱位或低票价变更至高票价,换开客票时,收取原票面价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间的票款差额,不收取变更费。 例:旅客购买一张4月30日E舱(1000元)的海口-北京HU7281航班客票,于航班起飞前4小时(含)之前,提出变更至4月30日HU7281海口-北京的C舱(6450元)。 注:仅收取旅客票价差额---6450(C舱)-1000(E舱)=5450(元) ⑶ 若舱位升高但价格降低时,按自愿退票办理,重购客票;若舱位降低但价格升高时,按第⑵条款办理;若舱位升高或降低但价格一致时,换开新票,不收取变更费。 ⑷ 同日期同航班自愿变更至C、Y舱后的客票,不得自愿签转至外航航班。 除同日期同航班自愿变更的客票按以上规定办理外,其他变更必须严格按现行各舱位对应规则办理。 四、本文件自2017年5月23日(含)起生效。2017年5月23日(不含)前销售的客票,按原规定执行;2017年5月23日(含)之后销售的客票,按本规定执行。 五、如2017年5月23日(不含)前销售的客票,旅客对同日期同航班变更费的收取提出异议,受理单位可按《关于下发2017年授权各营业部经理部分国内客运业务审批权的通知》(HUGN2016-289号)文件规定申请减免变更费,票款差额不得减免。 六、海航、大新华航空所有产品及各舱位除另有规定外,均适用本规定的变更条款。 七、其他未涉及条款,一律参照现行规定执行。 特此通知
海航股份市场营销部 2017年5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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